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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守国家秘密,法院档案数字化,维护和利益,****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国土档案数字化,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造成损失的,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损毁、 丢失或擅自销毁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档案的;
2、涂改、伪造档案的;
3、私自出卖、倒卖档案的;
4、擅自占有和非法携带档案出境的;
5、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十五条 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大陆举办的企业比照本规定执行。
*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